9月1日起,网红、“大V” 们可能没法开心随意地在微博、微信上打广告了。
2016年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生效,这之后除了像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的付费搜索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之外,明确规定了“大V” 应该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
以下为几个需要注意到的点和相应的解释,具体可参见《暂行办法》全文:
1.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服务都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比如未经允许在邮件里加广告加链接的都是违反规定的,付费搜索广告需要明显区分开。对于百度、淘宝这样的平台影响比较大。
2. 办法中还规定了凡是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两字。否则将违反广告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广告办法中划分了五大类,可在文末的附文中查看。
3.《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所以即使一个“大V”在社交网络上转发了一个广告贴,也属于发布,也需要为这个广告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普通人在朋友圈转发了一个广告,或者推荐一家店,则不算广告的发布者,因为没有参与到经营活动中,只是提供了信息。
根据《广告法》规定,违反的话,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有违法,一般将由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主及代理商所在地也有权管辖。配合查处违法广告时可能涉及的情况包括:接收询问,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提供查阅复制等。
4. 像弹窗广告无法关闭和诱导点击也会违反相关规定,并且这些广告不能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如有违反,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这个是微信很多养生号需要注意的,即使包装变相发布也是会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
如有违反,将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广告主、代理商、广告媒体将被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
因为最早的广告法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那个时候还没有互联网广告这种形式的广告,这次的管理办法算是一种暂行的补充。(来源: PingWest)